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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实践(2)

发布时间:2015-05-18 15:37商业秘密网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修改。其优势在于,既能与国际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保持一致,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行上实现本国化,以减少法律冲突,使用本国语言。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已分别于2001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对外受理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截止2002年3月,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受理并审结中文域名争议案件19件,受理通用网址案件5件,已审结4件。
  2001年12月3日,ICANN发表声明,正式授权由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ADNDRC.org)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因此而成为世界上第四个、亚洲地区第一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设两个秘书处,其香港秘书处位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其北京秘书处位于贸仲。两个秘书处均为当事人提供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当事人在提交投诉时可选择将争议提交中心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处理。该中心已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运作,对外受理案件。
  鉴于贸仲现在不仅可以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还可以受理国内中文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争议,中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二)机制的特点
  1.准强制性管辖。与常规仲裁所实行的协议管辖不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所实行的是一种介于法院强制性管辖和仲裁协议管辖之间的准强制性管辖。域名注册人在其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合同中保证,如果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商标权,该权利所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则域名注册人必须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设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其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争议解决程序。域名注册人是基于其域名注册合同的义务,必须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设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
  2.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程序。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程序(Online Case Administration System)。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在线案件管理程序为当事人提供快捷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有关案件投诉、审理及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裁决由争议解决机构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当事人和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在线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鉴于目前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仍然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除电子文本外,以邮寄方式提交投诉书和答辩书以及不能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附件材料的有形书面文本。同时,在案件结束后,经专家签署的有形书面裁决也会发送双方当事人。
  先进的在线案件管理系统大大提高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一个案件从开始到结束一般为45天至60天。专家组一经指定,即应在14日内作出裁决。因此,贸仲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比法院诉讼更加快捷而高效。
  3.裁决执行的绝对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CNNIC域名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域名管理机构自身并不处理域名争议,而是指定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争议解决机构所作的域名争议裁决则由域名管理机构授权认可的域名注册机构无条件执行。域名注册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要么维持域名注册,要么撤销注册域名,要么将所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4.案件范围仅限于恶意域名注册引发之纠纷。目前,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因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等之间所产生的争议,不适用因权利冲突所引发的纠纷。(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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