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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行的新趋势与版权保护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15-05-19 15:39商业秘密网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数字内容发行市场发展迅猛,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文学均持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网络传播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版权纠纷。通过几类版权作品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变化来分析和解读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给法律带来的挑战以及回应。
  【关键词】网络发行;新趋势;版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以及网络终端数据处理能力的增强,互联网数字内容发行市场发展迅猛,其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文学均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根据CNNIC发布的第二十七次互联网发展报告,在十大互联网应用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和网络文学分列其中的第二、第七和第十位,使用率高达79.2%、62.1%和42.6%,显而易见,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使用版权作品的重要方式。
  但网络传播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人和网络传播者之间带来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根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北京、上海两地网络版权案件均保持了非常高的增长速度,网络版权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1]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本文将试图通过几类版权作品传播和使用方式的变化来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音乐作品
  从音乐产业发展的历程来看,其传播和使用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一种是以表演权实现的现场表演方式,一种是以复制权、发行权实现的载体发行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唱片发行方式),第三种是网络传播权实现的无载体的传播方式。
  现场表演的方式由于其真实的现场气氛和身临其境的体验无疑是欣赏音乐的高端方式,但由于时空的限制,该方式只能满足少数用户的需求,我们多数情况下通过后两种方式来接触音乐作品。在网络技术出现之前,我们已经习惯于通过购买载体来获得音乐作品,因此,我们愿意为了购买音乐专程赶去唱片商店,愿意为了我们喜欢的一两首歌就买下整个光盘。但我们真的需要承载歌曲的碟片吗?事实上,除了“粉丝”们对制作精美的碟片本身的收藏需要外,多数人并不需要它,但在传统发行模式下,由于作品必须存在于载体之上,我们只能通过购买载体的方式获得作品。
  网络传播技术彻底改变了这一现象,由于网络中的作品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数据传输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我们再也不需要磁带、光碟之类的有形载体,0和1的数字代码成为了我们交易的最终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实现了更为纯粹的作品交易,直接得到作品,而不是那些没有艺术价值的载体[2]。网络传播方式与传统的载体发行方式相比无疑具有显著的优点,用户可以只购买自己喜欢的特定歌曲,不必为音乐支付额外的载体成本,不必为购买载体支付额外的交通成本,销售商也不必担心载体本身带来的物流成本和产品积压风险,正是因为网络传播的诸多优点,网络技术出现后,唱片产业就出现了持续的下滑趋势。著名市场研究公司NPD集团娱乐行业分析师克拉普尼克表示,数字音乐的市场逐步扩大,而传统唱片销售则不断缩水。目前数字音乐销售的增长率为15%至20%,而CD销售以同样的速率滑坡,因此到2010年底,数字音乐销售将达到与CD销售相当的水平[3]。那么按照这一趋势,不久的将来,唱片很有可能就会从我们的生活中彻底消失。
  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中,苹果公司的在线音乐销售模式无疑是其中最为成功的代表,苹果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自2003年4月28日上线以来,其曲库容量超过了一千万首,累计售出的音乐更是达到了惊人的一百亿首[4],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五到六个月十亿首的速度高速增长[5]。目前,苹果公司网络销售的音乐已超过包括传统唱片业和数字音乐在内的美国音乐市场的四分之一,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音乐零售商。1 在国内,由于网民消费习惯,支付渠道欠发达以及版权保护现状等因素,未出现类似苹果公司的单曲销售模式,但出现了以彩铃销售为主的A8模式和腾讯为代表的付费增值服务模式,也可谓网络音乐商业模式的有益探索。(作者:司晓,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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