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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

发布时间:2015-05-20 16:02商业秘密网

  (二)企业开发的技术信息的成果归属是个人还是单位?
  本案的焦点之二就是雇佣劳动关系下,技术人员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企业所有还是技术人员所有。当事人辩称,虽然他与温州某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但拉杆水彩笔自动装配机属于他本人的技术成果,不应该认定为他侵犯商业秘密。
  笔者认为:闫某研发制造拉杆水彩笔自动装配机的技术成果,属于其供职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本案中涉及的拉杆水彩笔自动装配机是闫某任职于公司自动化装配线车间总工程师兼车间主任这一特定职位背景下带领开发,也就是又温州某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出资并授权的,其研发所需要的人员、部件、经费等各种要素都是公司购买提供又其使用,显然其归属权应认定为归温州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案涉及经济价值巨大,是否需要移送?
  本案焦点之三就是该案要不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温州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称,该公司为了研发生产这种自动化装配生产线设备 ,高薪聘请闫某等人员,花费几年的时间,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一旦投入生产使用,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竞争优势,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认为闫某情节严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笔者认为:根据罪高检、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虽然该设备前期投入成本巨大,人力成本支出较多,但因为还未投入生产使用,还没有产生经济效应,通过工商部门的查处已经及时制止了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闫某的违法行为还没有产生损失后果,案发后双方积极协商,就闫某擅自生产的设备达成了统一的处理意见,所以该案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
  龙湾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00000元。案发后,温州某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和闫某积极协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补充和解协议》,并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温州某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同意闫某将其私自生产的二套拉杆水彩笔自动装配机予以拆解销毁处理;闫某交还温州某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和图纸,并承诺不披露、使用或者披露给第三人使用文件、图纸及设备;双方达成谅解,闫某提供公司拉杆水彩笔自动装配机和包装机设备的技术支持,温州某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不再追究闫某责任。201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监督侵权人拆解销毁其私自生产的二套拉杆水彩笔自动装配机,避免了权利人的巨大经济损失。(作者:朱金发,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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