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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刘奎麟与深圳市史丹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0:54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56-759、760、767、771号
 

  原告刘奎麟。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史丹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共和小区A8栋1203,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磡二村174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05785547-2。
  法定代表人郭志道,经理。
  原告刘奎麟诉被告深圳市史丹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144043.4、ZL201030201995.0、ZL201130144034.5、ZL201130144045.3、ZL201130144008.2、
  ZL201130144053.8、ZL201130144035.X)纠纷七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七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晓阳、陈锡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志道,到庭参加了本七案的诉讼活动。本七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本七案专利权人,专利权合法有效。
  原告在市场调查及展会、网络销售平台中发现有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本七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了对被告网页(网址:http://shop1378528690176.1688.com)进行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被告网站上侵权产品的图片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七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构成相同。被告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销售的公司,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批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本七案专利权的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庭审时原告对本七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本七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的宣传材料,删除被告网站上侵权产品的图片;2、被告向原告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计人民币9万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2000元),七案共计人民币63万元;3、本七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本七案答辩如下:被告未侵害本七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本七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原告每案赔偿人民币9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本七案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本七案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本七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本七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本七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本七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2、(2014)粤广南方第057540号及其发票,用以证明被告许诺销售侵害本七案专利权;3、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本七案维权支出。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原告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告为证明其本七案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抗辩证据:1、宣传图片1张,该宣传图片是从宣传册上(第92-93页)彩色复印下来的,该宣传册是从小摊上购买的,没有署名也没有出版日期,用于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的合法来源;2、零交易记录清单(阿里巴巴后台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没有制造、销售本七案被控侵权产品;3、网页图片打印件,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是市场上通用的产品图片,是现有设计。
  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全部抗辩证据的真实性,但不确认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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