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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顾强华、甘维睿与安陆市天星粮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3商业秘密网

  被告天星机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3份证据:
  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ZL20062009××××.7),拟证明该专利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即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被告已经有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被告的产品可以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
  证据2、双螺旋榨油机在脱皮菜籽加工中的应用的文章(《中国油脂》2005年第30卷第7期第25页起),拟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
  证据3、PCT专利文献(WO97/43113),拟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
  两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内容有异议。证据3系外文,没有翻译件,不予质证。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日,两原告以证据交换中被告天星机械公司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6侵权公证书提出异议,否认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补充提供天星机械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以补强证据6 侵权公证书,并称鉴于原告所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存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榨笼内部,申请补充提供对终端用户的被控侵权产品内部结构进行拍摄所形成的相关证据。同年10月15日,两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告天星机械公司生产的位于湖 北萧品记茶本油脂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双螺旋榨油机的外观及榨笼内二螺杆的构造以拍照、摄像等形式进行证据保全。因两原告未提交该双螺旋榨油机系被告天星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相关证据,且涉及案外人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经合议庭评议,不同意两原告的证据 保全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天星机械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两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天星机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未能提交其原件,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天星机械公司对证据4缴费发票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交了 发票的原件,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5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天星机械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判决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系侵权公证书,天星机械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没有证明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3系外文资料,被告没有提交翻译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06年2月20日,原告顾强华、甘维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5月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2009××××.6,专利权人为顾强华、甘维睿。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榨油机,包括 进料装置和榨笼,榨笼内设有一对榨油螺杆,电机经传动机构与螺杆相联接,其特征是:二螺杆上下垂直布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二螺杆轴的悬伸端由一吊拉的轴承座支承;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榨笼由垂直平面上对 称的两半榨笼体连接而成;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二螺杆互为反向螺旋,各螺杆沿轴向包括:双头或单头螺旋的峰谷嵌入段和峰峰对应段;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传动机构包括皮带传动机构、减速器和扭矩分配器;6、根据权 利要求5所述的榨油机,其特征是:进料装置包括料斗、位于料斗下的水平输送绞笼和承接其后的垂直输送绞笼,该垂直输送绞笼通向螺杆的峰谷嵌入段。2011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检索报告,检索结论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2、4-6以及引用 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14年4月9日,武汉粮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缴纳涉案专利年费人民币2,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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