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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

发布时间:2015-05-21 11:16商业秘密网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现原告主张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及被告确认的软件使用数量乘以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虽然确认其有27台服务器使用了Windows Server系列软件,但被告实际使用每种涉案软件的数量无法准确确定,且每种软件价格不同,故原告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不能确定,故对于被告的赔偿额由法院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软件的价格、被告确认的使用涉案软件的数量、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原告的主张,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工商调查费属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翻译费700元,其中一张600元的翻译费发票中包括了三个软件,因本案仅涉及其中一个软件,故法院支持200元。另100元翻译费属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诉请、律师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尚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原告代理人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及版权证明书的公证费是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证,原告应当可以提供该委托书及版权证明书的原件,故原告主张该公证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
  因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利,未对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7673元;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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