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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吻和,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2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就该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无法证明其获得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利。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主体情况
  原告德门迅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为HONGKONGELEVATORSYSTEMSLIMITED,其一般经营项目为生产、加工电梯、扶梯、自动门、停车系统及部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进出口业务;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及相关咨询服务。
  2009年,希腊科莱曼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KLEEMANNCOMPLETELIFTS科莱曼电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586410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为电梯(滑雪运送机除外),电梯(升降机),升降机传动带,运货用气垫设备,升降设备,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可移动人行道,输送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截止)。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2011年4月20日,希腊科莱曼公司与德门迅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就第5864108号注册商标,希腊科莱曼公司授予德门迅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性许可,德门迅公司有权在许可使用的区域内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提起诉讼等打击假冒商标的维权行为,该份合同许可的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之后根据双方意愿每半年签约授权一次。2014年5月1日及2014年11月25日,双方就上述许可合同的内容另行签订两份《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原告德门迅公司的独占许可授权期间延长至2015年5月30日。德门迅公司在其公司门头及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中均明显标注“KLEEMANN”标识。
  被告科莱曼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9日,该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立体停车库、电控系统及配件、五金制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品业务。
  二、被告被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4年3月20日,德门迅公司向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徐国强、王梦婕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薛罗萍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计算机,进入InternetExplorer,在综合搜索栏内输入“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截屏打印此页面;2、点击“搜索一下”,进入后,截屏打印出现的页面;3、点击最后一行网址“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进入后,截屏打印出现的页面;4、打印页面上方“关于我们”,进入后,截屏打印出现的页面;5、点击页面左侧“公司概况”下的“联系方式”,进入后,截屏打印出现的页面;6、点击页面上方的“产品中心”,进入后,截屏打印出现的页面。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4)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943号公证书,并将打印页面作为公证书附件。该公证书所附的打印内容显示,该网址的域名为“kleman.cn”,被告科莱公司的英文名称为“SUZHOUKELAIMANELEVATORCO.LTD”,公司简介中所附的公司外观照片中,公司大楼上明显标注有“科莱曼电梯”及“KLEMAN”字样,在其公司介绍中多次使用“科莱曼电梯”描述该公司及产品。
  三、其他事实
  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分别就网页公证工作、工商资料查询工作、侵权案件的出庭诉讼工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三份,原告为此分别支付2500元、4000元及10000元。另外,原告支出企业资料查询费380元、公证费104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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