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苏州)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三、被告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字号与商标一样,均系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任何人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原则。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于2009年注册,原告经权利人希腊科莱曼公司授权,自2011年开始生产“KLEEMANN科莱曼”品牌电梯,而被告于2013年9月9日注册设立,且并无合理使用“科莱曼”字号的在先权利及正当理由。同时,原、被告均处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被告将“科莱曼”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原告未举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在电梯行业的知名度,但即使涉案商标不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也不能以此否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权利冲突而引发的纠纷中,更重要的是考量被告的行为是否已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而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企业字号“科莱曼”的与希腊科莱曼公司的注册商标的相似性,无论被告是否完整而规范的使用其企业名称,均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产生对产品及服务来源的混淆,而不利两企业的发展。
  四、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KLEEMANNCOMPLETELIFTS科莱曼电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带有“科莱曼”、“KLEMAN”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网站和产品外包装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在其网站中涉案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产品、店面招牌中侵权行为,对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莱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被告表示其并未实际投入生产,对此原告也表示认可,故被告尚未从其侵权行为中获利,原告也未举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不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八条、第十五条﹤javascript:SLC(1253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javascript:SLC(37085,0)﹥》第五十七条﹤javascript:SLC(37085,52)﹥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javascript:SLC(6359,0)﹥》第二条﹤javascript:SLC(6359,2)﹥、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42739,0)﹥》第一条﹤javascript:SLC(42739,1)﹥第(一)项、第(三)款、第十六条﹤javascript:SLC(42739,16)﹥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83311,0)﹥》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javascript:SLC(102085,0)﹥》第四条﹤javascript:SLC(102085,2)﹥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58641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科莱曼﹤http://192.200.9.25/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922768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86389776&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字样。
  三、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79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