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周甲、周乙、方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被告人方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甲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同意被告人周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补充说明被告人的小孩尚不满一岁,嗷嗷待哺,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陪伴其成长,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甲、周乙、方甲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均为原始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之关联性充分,且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GUCCIO CUCCI S.P.A.,意大利公司)系第1296001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商品,包括衣物,鞋,袜、帽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5102806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25类商品,包括衣物,鞋,袜、帽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5102807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8类商品,包括装化妆品的手提包、仿皮革,仿皮,手提袋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921081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8类商品,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和旅行袋,伞等商品。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法国公司)系第241012号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包括人造皮革、钱包、手提包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241023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4类商品,包括贵重金属粉盒、手表、表带、钥匙环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8类商品,包括人造皮革、钱包、手提包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241029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25类商品,包括衣物,鞋,袜、帽等商品。该公司同时也是第1111910号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14类商品,包括贵重金属粉盒、手表、表带、钥匙环等商品。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公司)系第793287号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商品,包括皮夹子、手提箱、手提包、旅行包、背包、钱夹、文件包等商品。
2012年9月,被告人方甲租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塘商业广场2楼B2-51-2档口从事销售假冒世界名牌的皮具等商品,同时于2013年10月底雇佣了被告人周甲,2014年2月雇佣周乙为销售人员,销售货品。2014年7月14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塘商业广场2楼B2-51-2档口有人销售假冒世界名牌的皮具等商品。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上述地址抓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被告人方甲、周甲、周乙三人,并当场查获涉嫌假冒的CHANEL手提包129个,假冒LV手提包120个,假冒GUCCI手提包49个,假冒CHANEL钱包463个、假冒LV钱包76个,假冒GUCCI钱包41个,假冒LV皮带68条、假冒GUCCI皮带46条、假冒GUCCI的鞋子15双,假冒GUCCI帽子10个,假冒LV的钥匙扣248个,假冒MIUMIU手提包85个,四本销售单据《收款卡》共170页。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现场缴获的CHANEL手提包129个、假冒CHANEL钱包463个使用了
的商标,经比对,该标识与第793287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相同的商标”;假冒LV手提包120个使用了
的商标,经比对,该标识与第241012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相同的商标”;假冒GUCCI手提包49个、假冒GUCCI钱包41个、假冒GUCCI的鞋子15双使用了(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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