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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08:58商业秘密网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所获收益,本院综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载体的受众范围、侵权作品的浏览次数、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犯原告《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中FH-16号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人民币33元,其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文
  人民陪审员  孙欢英
  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焕君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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