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牧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09:25商业秘密网

  2008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1年8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
  2011年7月4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13年5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进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233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5月23日,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周二伟来到位于苏州市东吴北路288号的牧歌KTVB77包间,对周科进、周二伟在该包间内点播歌曲摄像的全过程予现场监督,周科进、周二伟先后点播了228首歌曲并由其携带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在摄像前,公证人员对该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周科进到前台结账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为316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88部音乐电视作品。
  在本案中,音集协明确表示放弃对《等爱的玫瑰》、《情同手足》、《我不后悔》、《不想》、《GreatDay》、《爱就爱了》、《喝彩》、《生日心愿》、《雨夜》、《123站起来》、《死心彻底》、《歌中故事》、《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天使的选择》、《换季》、《十二中颜色》、《我比以前更寂寞》、《笨蛋》、《这种爱》、《变脸》、《不想骗自己》、《我挑我的》、《无所谓》、《星月神话》、《天黑》26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
  对音集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62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有部分作品在画面中出现的权利人图标标识与被控侵权视频中出现的权利人图标标识有所不同,其他影音画面在相同播放位置均一致。
  阿杜《天黑》专辑收录了《天黑》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P)2002”、“文音进字(2003)257号国权音字12-2003-0610号”、“海蝶音乐”等字样,由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标明ISRCCN-E04-03-421-00/V.J6,ISBN7-7994-1039-6。
  另查明,广东音像出版社于2010年进行了名称变更,名称变更为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其与牧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牧歌公司是否实施了复制、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如实施了并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