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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29 10:45商业秘密网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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