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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杜咏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54商业秘密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三初字第272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咏镁,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宋加富。
  委托代理人:朱金丽,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咏镁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宜廷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宗芳、人民陪审员杨海荣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文平,被告杜咏镁委托代理人宋加富、朱金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设计、运营国内原创“阿狸”为主的系列动漫形象的动漫文化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设计“阿狸”形象与童话故事为主线,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形成了以“阿狸”系列形象创作开发、推广运营、衍生品生产、客户维系等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链。
  自2003年7月1日“阿狸”卡通形象最早完成后,原告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开列产品进行推广。截止日前,原告已与搜狐、腾讯、新浪微博等十多家媒介合作进行营销推广,同时以授权的方式,在全国各地生产包括毛绒公仔、搪胶产品、服装服饰、家居用品等大量的产品,并通过实体店及淘宝网、当当网、卓越网、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另外,原告对“阿狸”等形象资源进行深层次挖掘,自主研发动画片,授权开发多款网络游戏,供客户欣赏使用,将“阿狸”等卡通造型以多类全新的形象呈现给社会大众。
  原告对“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2007年2月7日,2012年4月5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分别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于2011年12月27日对“桃子”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加强对“阿狸和“桃子”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多年的不断努力,使得“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品牌在相关公众和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获得文化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最佳形象奖、“2011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动漫形象、2012年度亚洲授权业大奖“亚洲最佳新晋授权品牌”等多项殊荣,2012、2013年连续两年入围年度国际授权业大奖“年度最佳形象奖”,成为文化部重点保护和扶持的动漫产业。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在“阿狸儿童启蒙电话机”产品上停止使用原告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著作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8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杜咏镁答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肚子颜色、眼睛形状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并不相同,被告不构成侵权。二、被告销售的产品是由汕头市澄海区超炫之星玩具厂生产的合法产品,被告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存在侵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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