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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海与深圳市宏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1:10商业秘密网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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