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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小平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4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朝民初字第06330号
 

  原告师小平。
  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春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春梅,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富钰。
  原告师小平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住一建设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凤刚、蒲春燕,被告住一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苑春梅、富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小平诉称:2006年,我担任住一建设公司材料处经理期间与住一建设公司签订了《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规定材料处成本结余应上缴公司的部分,作为对我在“快拆体系”专利方面所做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2006年结算时,材料处结余307 578.16元,2007年利润为155 884.25元。此外,按照《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和《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还要兑现奖金3.3万元。多年来,住一建设公司一直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兑现。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住一建设公司支付拖欠专利许可使用费30.76万元、兑现奖3.3万元、违约金5万元。
  被告住一建设公司辩称:第一,师小平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010年,师小平以企业承包合同案由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由起诉我公司,上述案件均已经生效。本次师小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第二,我公司已经按约定支付了一次性的专利使用费,并不违约。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师小平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师小平颁发了第594874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记载:实用新型名称“双拆式模板支撑操作平台架”、设计人“师小平”、专利申请日“2002年10月17日”、专利权人“师小平”、授权公告日“2003年12月24日”。
  2006年,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一分部(后改为住一建设公司)与师小平签订了《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承包内容为:利用现有设备积极开拓内、外部市场,力争最大限度的创造产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场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企业材料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负责对材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承包指标为:对内对外承揽任务收入的总额,作为材料处经营承包的总额。材料处所有的支出全部列入经营承包总额支出的范围。材料处的经理为本单位承包人,承包人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领导材料处自主经营、自负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认真履行本责任书约定的承包内容。承包人的利益和风险:承包人及其员工均执行住一建设公司有关薪酬的规定。年度结算,按结余总额分段计奖的办法。承包人的兑现按兑现奖金总额的30%计提,其余兑现奖金,由承包人组织班子成员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制定方案并将方案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年终结余数额较大时,可留有后备,以丰补欠。承包期内公司在半年时由资产财务部等有关部室将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审计,作出书面报告。承包期满,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作出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批阅后,交经理办存档。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QHSE贯标体系文件。本年度材料处成本结余中应上缴公司的部分,公司作为对承包人在“快拆体系”专利方面所作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但在今后工作中,承包人的此项专利将与住一建设公司共同拥有使用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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