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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8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1号
 

  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驱动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曜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中公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曜公司)诉被告麦**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曜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擎,原告曜中公司、鑫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驱动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案外人马**公司(以下简称马**公司)系名称为“具有可调节的气隙的永磁联轴器”(专利号为ZL00811078.6)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经马**公司许可,获得该专利的非独占许可实施权。两原告共同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S/CV在业界和客户中享有良好声誉,与被告的同类产品构成商业竞争关系。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两原告发出律师函称,两原告应立即停止宣传、销售未经被告许可的受美国、中国和台湾专利法保护的麦**产品;且明确表示已雇佣律师准备启动诉讼,以阻止两原告及其代理商等的非法行为。2013年4月16日,两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明确要求被告针对包括本案涉案专利ZL00811078.6在内的四件专利行使诉权。上述催告函于同年4月23日被签收。鉴于催告函发出已超过两个月,被告收到催告函亦已超过一个月,而被告既不撤回律师函,也未提起诉讼,且两原告亦系经马**公司授权许可而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两原告生产、销售的麦福斯永磁耦合器MAC-CS/CV产品不侵害被告享有的ZL00811078.6号发明专利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马**公司系名称为“具有可调节的气隙的永磁联轴器”(专利号为ZL00811078.6)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16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8月4日。该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
  1.一可调节的磁性联轴器,它包括:具有平行的旋转轴线的第一和第二旋转轴;一装在上述第一轴上并包围上述轴线的笼;一磁性转子,它装在上述第二轴上并在上述笼内从上述第二轴沿径向延伸,上述磁性转子包含永久磁铁;两个导电单元,它们可移动地被上述笼运载,并在磁性转子的相反端用气隙与上述磁铁隔开;以及气隙调节装置,它用于沿轴向相对于上述笼和磁性转子控制上述导电单元的轴向位置,以有选择地改变上述气隙;其特征为,所述气隙调节装置与所述笼连接,并能进行转动调整。
  9.可调节的磁性联轴器,它包括:具有旋转轴线的第一和第二轴;一安装单元,它在上述第一轴上并包围上述轴线;一磁性转子,它安装在上述第二轴上并包含永久磁铁;导电单元,它们可滑动地被上述安装单元运载,并在磁性转子的相反端用气隙与上述永久磁铁隔开;以及调节螺钉单元,它与上述导电单元接合,以用于有选择地沿轴向相对于上述安装单元和磁性转子移动导电单元,从而控制上述气隙的宽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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