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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旺、李瑞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6商业秘密网

  2012年11月6日,雅洁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达宏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美联天地A2-04B号商铺购买了“FSE德国福师力门锁”一把(即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支出260元并取得收据一张。后,公证人员对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就上述公证购买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318号公证书。
  庭审中,孙荣旺认可上述购买的产品为其销售,李瑞鹏亦认可该被控侵权产品为其组装并销售给孙荣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标注有“德国福师力FSE”字样,产品中包括有一对门锁把手和四个面盖。门锁把手同样为L形,与面盖中部连接,与面盖连接处有一宽两窄三个环状凹槽;把手的手握部分为橄榄状椭圆形,并有多条辐射状凹槽纹路,在手握部分底部有三个圆环;面盖亦为碗状,四周显示有极为抽象的汉字浮雕图案(详见附图2)。
  李瑞鹏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两者的设计理念不同,主要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面盖四周浮雕汉字花纹根据鹿角设计,并且取“禄”字谐音,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福”字不同;二是手握底部多了三个圆环设计,象征古代铜钱,表示八方来财之意。
  另查一,李瑞鹏诉讼中表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自行购买零件组装用于销售,其并未就产品来源提供证据。
  另查二,雅洁五金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提供任何票据。
  另查三,诉讼中,雅洁五金公司表示其自己生产、销售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约为500至600元。
  上述事实,有ZL200530062630.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的产品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曹湛斌系涉案ZL200530062630.3号“门锁把手及面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鉴于雅洁五金公司经曹湛斌许可可以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故雅洁五金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把手和面盖,在造型设计上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从细节上看,被控侵权产品面盖上的汉字浮雕过于抽象,手握底部的圆环设计与整体造型相比并不突出,因此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观察,难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雅洁五金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李瑞鹏并未就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来源提供任何证据,并且认可自行组装了该产品用于销售,故本院认定李瑞鹏制造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雅洁五金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李瑞鹏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雅洁五金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李瑞鹏的侵权获利,故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量李瑞鹏的侵权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情节,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雅洁五金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部分,虽然其未能提供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票据,但考虑到律师确已出庭以及侵权公证的事实,本院将根据对应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孙荣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由李瑞鹏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其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雅洁五金公司主张孙荣旺与李瑞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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