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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旺、李瑞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6商业秘密网

  鉴于销毁库存产品并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本院对于雅洁五金公司要求李瑞鹏、孙荣旺销毁库存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荣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享有的“门锁把手及面盖(H48117G)”(专利号为ZL200530062630.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二、被告李瑞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享有的“门锁把手及面盖(H48117G)”(专利号为ZL200530062630.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三、被告李瑞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瑞鹏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二O一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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