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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有琴、陆丽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40商业秘密网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陆丽芬提交的两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出示了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陆丽芬向本院出示的两份设备租赁合同系原件,由本院复印并留存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EQ乐宴全系列(一)》唱片、其系由A、B、C、D、E共5盘DVD光盘组成的音像出版物。涉案出版物的包装盒及DVD光盘上均有“出品:EQarts唱片”、“版权提供:EQarts唱片”、“出版:上海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文字内容。其所附的目录上包括《恋恋女人香》等本案争议的22部音乐电视作品。
  2010年11月15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且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将授权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第三方行使,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合同另附有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恋恋女人香》等本案争议的22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
  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14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海、安徽、福建、浙江、江苏省的无锡市及港澳台除外)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且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授权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合同另附有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恋恋女人香》等本案争议的22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
  2011年9月1日,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江苏省(无锡市除外)的放映权、收费权授权给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且如协议期限内发生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权的,在期满后尚未结案的案件应继续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并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后终止,不受协议约定期限的限制。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合同的授权截止日期顺延至2012年12月28日。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5月28日,公证员蒲轶、公证处工作人员戴丽莎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思远来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环河路1008号一处悬挂有“好乐迪KTV”招牌的场所,李思远使用其携带的手机(型号为SONYERICSSONST18i)对场所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208”包间。代理人李思远进入包间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点歌器点播了《恋恋女人香》等涉案22部音乐电视作品,然后使用其手机对上述点播的歌曲依序播放的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全部消费结束后,该场所提供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147号公证书,并将拍摄过程刻录成光盘,连同发票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后。(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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