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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世红诉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27商业秘密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4号
 

  原告杨世红。
  委托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军。
  原告杨世红诉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9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彩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世红诉称:2009年6月9日,案外人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授权公告,专利号ZLXXXXXXXXXXXX.2(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0年6月1日起,原告获得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彩豪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许诺销售的泛光灯(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彩豪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杨世红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2.被告彩豪公司赔偿原告杨世红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费用3,364元)。
  被告彩豪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案外人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授权公告,专利号ZLXXXXXXXXXXXX.2,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目前仍在保护期内。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各1幅。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1.因右视图同左视图对称,故省略右视图。2.因仰视图同俯视图对称,故省略仰视图。3.本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灯罩的外形轮廓。通过公开的图片观察,该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由灯罩和灯座两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可见,灯罩正面形状近似长方形,左右两边为向外凸出的弧线,四角各有一枚螺丝,内框为比外框略小的长方形,内框以内部分均从四角向中间凹陷,凹陷部分的正中间为灯座。从后视图可见,外壳有排列均匀的若干条竖条,灯罩背面中部与向后凸出的较大长方体灯座通过螺丝连接。从俯视图可见,专利产品整体呈前宽后窄的梯形。
  2010年6月1日,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方)与原告(被许可方)签订《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在专利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授权费为每年8万元。
  2012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涉案专利出具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记载的检索结论:未检索到与被检索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013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4年6月8日。
  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2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于2013年12月27日向该处申请对快递取货、验货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在公证人员陪同下来到位于杭州市华星路、显示有华星路XXX号的快递收发点(该快递收发点招牌显示有“韵达快递”字样),刘亚莉在该收发点现场签收了显示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快递一件(快递单照片见附件2的照片第1、第2张),并取得快递包裹一份,该包裹由公证员保管并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取得的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最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物品进行封装。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货、验货过程进行拍照,共得照片12张(见附件2)。庭审中,经当庭查验该公证项下的包裹内的实物为含1个灯头和2个灯头的泛光灯各1只。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外包装上均无相关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信息。泛光灯实物与公证书所附照片内容一致。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含1个灯头的泛光灯。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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