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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报酬实现的程序困境及司法应对(5)

发布时间:2015-06-02 08:50商业秘密网

  3、规定发明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的单位承担。鉴于职务发明报酬纠纷并不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简单,同样需要证明相关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人往往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为诉讼;而职务发明报酬的能否实现将直接影响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在发明人胜诉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已有规定,判令单位赔偿发明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本案中,虽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由于法律尚没有对合理费用如何承担进行规定,而且原告也没有主张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法院没有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
  [1]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2]周路、肖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地方性专利法规为研究对象》,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117页。
  [3]肖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公平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54页。
  [4]李素华:《雇佣关系下发明权益之研究》,载《台大法律论丛》,2010年第3期,第16页。
  [5]关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参见董保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69-75页。
  [6]肖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公平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53页。
  [7]张卫平:《证明妨碍及对策探讨》,载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8]张玲:《日本专利法的历史考察及制度分析》,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8页。(作者:凌宗亮,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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