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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吴金卫与陈江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09:04商业秘密网

  2014年7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艳碧在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B栋801室收到了一箱标识详情单号为2760353304的“平安达腾飞速递网络”的快递包裹,该快递包裹的寄件公司为“吉斯模特”,收件公司联系人为“陈艳碧”,经拆封,包裹里为一套塑料 模特道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4)粤广海珠第16175号公证书,原告以该塑料模特道具作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同日,陈艳碧还签收了一个详情单号为116437205472的“顺丰速运”快递信封 ,该信封显示寄件公司为“吉斯模特”,收件人为“陈艳碧”,信封里有宣传册、名片和送货单各一张,宣传册上标识有“www.kuwooprop.comTEL:86-758-6831104”等信息以及模特道具图片,名片上标识了“陈江强TEL:86-758-6831104fax:86-758-5947704”等信息 ,送货单抬头标识了“广东吉斯服装道具厂电话:0758-6831104传真:86-758-5947704”等信息,所送货物为“女模特A货”一件,单价为160元,送货单上加盖了“高要市金利吉斯塑料五金厂”公章,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2014 )粤广海珠第16176号公证书,被告确认上述送货单由其开具,相应的名片和宣传册由其出具。原告还登陆了www.kuwooprop.com网站,在“关于我们”页面介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福华服装道具厂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种颜色的塑料衣架、木衣架、铁衣架、五金配件和 模特的生产型企业,我公司拥有的塑料机是全市最多的,所生产的产品远销国内外。……”在“联系我们”页面显示:“广东鸿盈五金厂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电话:86-758-6831104传真:86-758-5947704”,相应的页面展示了多个塑料模特道具 图片,根据原告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经营的高要市金利吉斯塑料五金厂,被告确认该网站由其开设,并确认网页涉及的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福华服装道具厂和广东鸿盈五金厂均是其对外经营的字号。
  被诉侵权的模特道具没有列明任何厂家信息,也没有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其从案外人处购买,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将该模特道具分别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进行对比,原告认为被诉侵权的模特道具也具有带嵌入眼球的 模特头型,其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确认被诉侵权的模特头型的眼球为弧形体,但指出该模特头型的眼框内部没有空腔,只是一个圆形的斜面,眼球需平铺在斜面上,眼球在斜面上无法插入和转动,因 此,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经本院对比,被诉侵权的模特头型的眼框内部设有一个与眼球形状相吻合的空洞空间(即被告所称的圆形斜面),该空洞空间刚好能使眼球嵌入眼框中,使眼球背面能与眼框内部斜面通过粘合 剂粘合。
  原告为证明其为维权支付了21540元,提交了编号为9443279号的收据、编号分别为02017049、08524232和02445839号的公证费发票、前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送货单以及前述“平安达腾飞速递网络”详情单和“顺风速递”发票联,其中,收据的内容为:“ 今收到ZL20062006××××.X专利侵权纠纷调查取证及诉讼代理费20000元。”收据上加盖了“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三张公证费发票分别是原告公证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公证费以及前述(2014)粤广海珠第16175和16176号公证书的公证费, 数额分别为240元、550元和550元,原告同时将该三份公证费发票作为本院审理的(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25、426号案中,主张维权费用的证据。送货单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为160元,“平安达腾飞速递网络”详情单和“顺风速递”发票联显示两份快递的运费总 共为40元。本案中,原告明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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