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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惠州艺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华达塑料护卡膜工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09:0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艺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天,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华达塑料护卡膜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王耿昭,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艺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华达塑料护卡膜工艺厂(以下简称华达工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艺都公司系第6733272号“YIDU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包装类塑料膜;影集;速印机用墨纸;办公用、文具用、教学用薄膜(胶片);胶卷感光防护纸;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0年11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金盆村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处,并查明:2011年11月6日,当事人为了牟取利润,承诺以每盒10元的销售价格为一客户生产标有“YIDU及图”商标标识的护卡膜600盒,产品包装盒由客户提供。同年11月8日,该客户通过物流运送方式将600个标有“YIDU及图”商标标识护卡膜的包装盒运送给当事人。11月9日,当事人按客户要求开始生产加工上述产品。11月10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500盒标有“YIDU及图”商标标识的护卡膜和100个标有“YIDU及图”商标标识包装盒,上述产品被该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较好的配合了调查工作,对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1月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穗工商处字(20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毁侵犯“YID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护卡膜500盒、侵犯“YID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100个;二、罚款3000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明当事人即为华达厂。诉讼中,华达工艺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同时,艺都公司还举证了视频光盘一张,拟证明华达工艺厂在被工商部门打假之前还生产、存放有大量涉案侵权产品,实际侵权数量巨大。华达工艺厂对此视频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不清楚该视频的制作时间。
  另查,华达工艺厂于1986年10月30日经核准登记成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5.9万元,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塑料护卡膜、塑料包装用品、建筑用小五金制品、包装国内音像制品;纸类包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艺都公司为证明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了如下证据:一、与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签订的《商标维权委托代理合同》;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金额为12万元;三、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两张,金额分别为6万元;四、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庭审质证后,华达工艺厂认为,上述《商标维权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约定20万元的工商查处维权费用明显过高;电子回单、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系为本案维权所支出份额费用,且其金额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商标代理费的标准。(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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