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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LouisVuitton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09: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ValerieSonnier。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王厚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金烨。
  上诉人LouisVuitton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酒店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旅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20日进行了调查。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四季酒店公司和百瑞旅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金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路易威登马利蒂依法注册了第241014号“”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背心、马甲、外衣等】。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路易威登马利蒂依法注册了第241029号“”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背带、服装带等】。
  2011年7月5日,根据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吴琼来到四季酒店公司,在酒店一楼商店购买了手提包一个、皮带一条、皮夹二个、零钱包一个、名片夹一个、手表二只、衣服一件,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元,店员出具销货清单一张,随后吴琼跟随店员到酒店大堂前台,刷卡支付上述购物款项及住宿费,并从前台处取得盖有“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张(金额为2800元)、四季酒店公司结算单一张(载明房费400元,商场2400元,共计2800元)、银联商务特约商户签购单(特约商户名称为“四季酒店公司”)一张及四季酒店公司名片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封装,并出具了(2011)浙杭之证字第1868号公证书。2011年7月8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出具《假冒商品确认书》,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商品不是路易威登马利蒂生产的商品。路易威登马利蒂认为上述商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分成3件案件向原审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指控上述商品中的一件衣服、一条皮带(实物分别与公证书中11、10号照片对应)分别侵犯其第241014号“”商标、第241029号“”商标。经庭审中查看,衣服上的图案与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相同;皮带的锁扣处有标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相同。
  另查明,四季酒店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3日,注册资本1100万元,2008年经过股权转让成为百瑞旅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务:住宿,理发,中式餐;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2010年8月28日,四季酒店公司和刘勤签订一份《商场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刘勤承包四季酒店公司一楼商务中心正对面一间的商场,作为酒店配套服务项目,承包期限为2010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1日。2012年7月27日百瑞旅业公司   与浙江林业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大厦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2)杭上民初字第754号】,解除四季酒店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约定林业大厦公司补偿百瑞旅业公司400万元(含保证金100万元),四季酒店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由百瑞旅业公司负责处理,百瑞旅业公司除了财务资料、行政文书、 企业证照及财务电脑二台可以搬离外,其余物品均不能搬离涉案房屋等条款。2012年7月28日,四季酒店公司正式全面停业。四季   酒店公司和林业大厦公司办理了移交证件等相关手续。2006年6月8日四季酒店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提交了2007年度到2012年度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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