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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秦麒为与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号

  原告:秦麒。
  委托代理人:何兴元,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吕妍、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秦麒为与被告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农华轩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 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麒的委托代理人何兴元,淘宝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吕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农华轩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秦麒诉称:秦麒于2013年10月发现中农华轩公司在淘宝公司 运营的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产品 涉嫌侵犯秦麒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230355364.3),秦 麒委托黄玲于2013年11月29日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中农华轩公 司在淘宝网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产品进行了购买过程的证据 保全,取得了(2013)沪卢证字第3628、3629号公证书。经对比 ,秦麒认为上述公证书保全的产品侵犯了秦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秦麒于2013年12月31日寄送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给淘宝公司 ,淘宝公司拒不回应也不删除侵权链接。秦麒于2013年11月19日 通过阿里旺旺与中农华轩公司的客服就侵权事实进行了沟通,但 中农华轩公司对秦麒指出的侵权行为不予回应。故诉至法院,请 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淘宝网店铺上的所有侵 权产品宣传页面;2、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两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承担秦麒所产生的诉讼合理开支10000元。
  秦麒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ZL201230355364.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秦麒拥有涉案 专利权。
  2.年费缴纳收据,证明涉案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
  3.(2013)沪卢证字第3628号公证书;
  4.(2013)沪卢证字第3629号公证书及实物。
  证据3-4证明两被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5.公证费收据;
  6.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单及发票。证据5-6证明秦麒维权的合理支出。
  7.律师函及邮递回执,证明秦麒已向淘宝公司主张权利,但 淘宝公司不予理睬。
  8.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证明秦麒已就侵权事实与中农华轩公 司初步沟通,中农华轩公司置之不理。
  中农华轩公司书面答辩称:中农华轩公司销售的蔬菜仿藤种 植箱不构成侵权。1、中农华轩公司只是销售商,专利发明人提供 了相应的证书后才销售相应产品,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中农华轩公司下架了涉案产品,并将上述专利发明人的姓名及专利证书 提供给了秦麒。2、涉案产品系根据高锁建申请的ZL201320326213 .4实用新型专利及ZL201330402063.6外观设计专利生产。
  中农华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ZL201320326213.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其公告文本;
  2.ZL201330402063.6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公告文本。
  证据1- 2证明中农华轩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系根据上述两专利生产。
  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 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淘宝公司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 者,也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依法不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淘宝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明确,淘宝公司的业务种类为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因此,淘宝公司既不发布商品信息也不销售涉案商品。所有 在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是网店的经营者,而非 淘宝公司。本案中,涉案商品的信息由卖家发布,涉案商品也由 其销售,与淘宝公司无涉。因此,淘宝公司并非秦麒指控的侵权 行为实施者,依法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淘 宝公司尽到了事前的注意义务。卖家作为会员入驻淘宝网络时, 淘宝公司在对其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时,会同时提示其 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签署该协议。该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项的 C款明确要求会员:“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 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淘宝认为不适合在淘宝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其它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及各类规则的信息 ”。2011年修订的淘宝规则第六十一条也申明,淘宝公司对会员 所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将进 行删除。因此,淘宝公司在会员入驻淘宝时已进行了有关知识产 权事项的提醒,尽到了事前的注意义务。3、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 的注意义务。2014年1月6日,淘宝公司收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要求淘宝公司删除被告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在淘宝网店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的产品链接。由于 该律师事务所未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权人授权证明、涉 案产品非专利产品等证明文件,故淘宝公司要求其提供后再进行 侵权与否的判断。2014年2月19日,秦麒的代理人补充提交了上述 证据,淘宝公司审查后认为,比对外观设计专利及涉案商品,该 商品有可能涉嫌侵权,遂于2014年2月25日删除了商品链接。目前 ,涉店铺内已无涉案商品的信息。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实施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即必须有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行为,或者接到权利人有 效通知后未删除侵权信息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 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但目前秦麒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 明上述事实。综上,秦麒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 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秦麒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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