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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秦麒为与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0:27商业秘密网

  淘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 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在 《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195号公证书,证明《淘宝规则 》第四十条将出售假冒商品和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为违规 行为,淘宝公司将对会员所发布的侵权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淘 宝公司依法刊载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4.秦麒投诉材料及淘宝公司回复,证明淘宝公司收到秦麒的 投诉及补充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商品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 供者的注意义务。
  5.(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210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收 到起诉状后再次检查了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 存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中农华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 ,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所有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如下确认
  一、关于秦麒提供的证据
  1、淘宝公司对证据1- 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关联性无法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系涉案专利的情况及秦麒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 全过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2、淘宝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 对象有异议,认为淘宝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本院经 审查确认该证据的证据效力。
  3、淘宝公司对证据8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系秦麒与中农华轩 公司的对话,淘宝公司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仅系聊天记录截屏,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 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中农华轩公司提供的证据,秦麒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专利的申请日均晚于涉案专利,不能证 明中农华轩公司销售的产品不侵权;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 性无异议,关联性主张由法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中的 两专利申请日均晚于涉案专利,且其中ZL201320326213.4号专利 为实用新型专利,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 予确认。
  三、关于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
  1、秦麒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内容系淘宝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秦麒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淘宝公司单方服务协议,且不能以事前尽到提醒义务而回避侵权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淘宝服务协议》内容,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3、秦麒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
  4、秦麒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淘宝公司虽然已经 删除涉案商品信息,但淘宝网仍存在侵权商品链接,没有删除链接。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7月31日,秦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可移动 组合式种植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目前专利有效。该外观设计专利组 合状态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及其组件各视图表现为
  该专利简要说明称,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组件2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 无设计要点,故省略;组件3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相 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组件5主视图、后视图、左视 图、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组件6主视图、 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用途是可以随意组合移动的植物组合支架。(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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