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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韩春琦、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5:47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 01)。

  审 判 长  潘才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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