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方樟林诉桐庐峰霞制笔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6:23商业秘密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 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张 棉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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