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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千岛湖陆行泵业有限公司诉毛善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6:32商业秘密网

  8.编号为382607的机油泵实物1台,用于证明:陆行公司用于申请专利的产品和毛善武的专利一致,该专利属职务发明。
  陆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毛善武对证据1、3- 8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 双方专利均在毛善武进入陆行公司之前即已由其开发完成;对证 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邵建勋手写部分系为了起诉而添加的,毛善武与陆行公司的劳动关系虽持续到2012年12月底,但自2012 年8月16日起毛善武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毛善 武的异议没有有效证据佐证,不能成立,本院对证据1-6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7不符合证据构成要件,本院对其效力不 予确认。证据8的效力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毛善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杭州全宇机械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毛善武和证人余某的社保登记凭证、3.全宇公司文件 ,用于证明:全宇公司系制造、加工、销售机油泵的专业公司, 余某及毛善武原系该公司员工,余某任机油泵车间主任,毛善武 任副总经理兼技术品质部长。4.证人余某的当庭证言、5.毛善武原同事关于“BF20-50机油泵”开发设计人及时间的证明、6.全宇公司文件,7.浙江 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8. 北峰公司出具的并有采购部长、采购主管、技术部长签名的“关 于BF20- 50机油泵开发及供货时间证明”、9.北峰公司采购主管张士波社 保登记信息、10、BF20- 50机油泵设计图纸,用于证明:本案诉争专利系毛善武在全宇公 司期间设计、开发完成并进行批量生产的事实。11.陆行公司变更登记情况、12.王健与毛善武的股权转让协 议、13.毛善武与邵建勋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证明:毛善武因获 得陆行公司5%的股份而允许陆行公司利用其设计申请专利。14:机油泵实物两台,用于证明:其中旧的一台机油泵系毛 善武2003年开发设计完成投入市场的全宇公司产品,新的一台用于申请本案诉争专利,双方专利没有本质区别,均为毛善武2003 年开发完成并批量生产的事实。
  毛善武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陆行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 2、3、6、7、9、11- 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 3、6、7、9、11- 13与本案缺乏关联,对其效力不予确认。陆行公司对证据4、5、8 、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认为证据4与证据8 有矛盾,已有德国样品则不存在研发的必要;本院经审查认为, 证据4、5、8均系与毛善武有特定关联的个人及单位出具,证据10 系无法核实其形成时间与主体的图纸,该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毛善武所主张入职陆行公司之前已研发相关专利的事实,本院对证据4 、5、8、10的效力不予确认。陆行公司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关联 性有异议,认为该2台机油泵不是其他公司而是陆行公司产品,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4不能实现其证明对象,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一、2006年,毛善武到陆行公司就职,任总经理,指导研发 新产品。2009年5月6日,毛善武作为发明人之一,陆行公司作为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092030××××. X的“一种机油泵分体式限压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0年2月3  日获得授权。2012年8月16日,毛善武向陆行公司申请辞职。2012 年12月31日,毛善武与陆行公司劳动关系终止。
  二、2012年11月16日,毛善武以其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23055××××.7的“机油泵限压阀”外观设计专利,于2013年6月12日获得授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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