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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胡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5:32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75号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北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相东。
  被告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冯西军,该农场负责人。
  被告胡勃。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丞禾公司)与被告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以下简称良种农场)、胡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丞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良种农场、胡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丞禾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农大)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获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30519.0。2010年10月31日,西农大将该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生产、包装、经营权和在此活动中的名称使用权、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的权利有偿独家许可给原告所有。据此,在陕西省境内,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包装、销售“西农979”植物新品种均构成侵权。
  2012年9月29日,原告在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维权打假时购买到被告胡勃销售,被告良种农场生产、包装的“西农979”一袋(30斤),每斤1.8元,付款54元。胡勃出具了收据。2012年12月6日,2013年1月7日,原告分别给二被告发去侵权销售赔偿损失和解函,二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西农979”小麦新品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良种农场、胡勃未答辩。
  原告天丞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3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期证明:原告生产、经营“西农979”小麦新品种主体合法,资格适格。
  第二组证据2份: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公告查询单。
  以期证明:2006年1月1日,“西农979”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30519.O。目前该品种受法律保护。
  第三组证据2份:6、《“西农979”转让使用协议》;7、《授权委托书》。
  以期证明:从2010年10月31日起,原告独家受让“西农979”小麦新品种在陕西省区域生产、经营权、名称使用权及维权打假事宜。
  第四组证据2份:8、被告胡勃销售“西农979”的收款收据,9、被告胡勃销售的“西农979”实物照片,10、原告给二被告《关于侵权赔偿损失的和解函》,11、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2、被告胡勃销售的“西农979”实物一袋,13证人陈卫证言。
  以期证明:被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擅自销售“西农979”侵权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被告良种农场、胡勃未到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日,国家农业部授予“西农979”植物新品种权,属或者种为小麦;品种权人西农大,品种权号CNA20030519.0。该品种权目前仍然有效。2010年10月31日,西农大(甲方)、天丞禾公司(乙方)签订《小麦新品种西农979转让使用协议》,约定甲方以200000元将“西农979”在陕西省内的种子生产经营权转让给乙方,除此之外,该品种的其他一切权利仍属甲方所有。乙方独家享有“西农979”在陕西境内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和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名称使用权。有效转让期为10年。2012年2月22日,西农大向天丞禾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天丞禾公司负责打击陕西省区域内“西农979”“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侵权行为。授权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据此,在陕西省境内,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包装、销售“豫麦49-198”植物新品种均构成侵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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