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植物新品种保 > 判决文书 > 正文

(北京)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雷义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7商业秘密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兰法民三初字第019号

  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龙,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小梅,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雷义邦,男,汉族。
  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农科玉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富种业)、被告雷义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进行证据交换,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龙、被告德富种业的委托代理人杨小梅、被告雷义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诉称,玉米新品种 “京糯6”和“白糯6”于2010年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80072.8和CNA20080071.X,品种权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2008年1月30日,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与原告签署协议,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经营利用“京糯6”和“白糯6”为亲本生产“京科糯2000”玉米杂交品种的侵权行为进行各种维权活动。2011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在酒泉市肃州区清水镇西湾村生产“京科糯2000”玉米杂交种子,侵害了原告方的植物新品种权。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京科糯2000”玉米种子,对已生产的侵权种子做转商或灭活性处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德富种业答辩称,其公司没有生产玉米种,只生产蔬菜。
  被告雷义邦答辩称,其是借用德富种业的资质进行制种生产的。
  庭审中,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出示了11份证据:1、“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授权书;2、“白糯6”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授权书;3、“京科糯2000”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4、协议书(“京科糯2000”购买协议);5、“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证书;6、“白糯6”植物新品种权证书;7、行政询问笔录;8、封存样品;9、2010年封存样品袋照片;10、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11、“京科糯2000”购买协议交款发票复印件。
  被告德富种业质证认为:取样的袋子是其公司的,但其公司的玉米种植资质被取消了,现在只种蔬菜不种玉米。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雷义邦质证意见为: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只是照片里中包装袋里封存的玉米种是紫色的。
  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玉米新品种“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和“白糯6”为亲本生产的玉米杂交品种。其中,玉米新品种“京糯6”和“白糯6”于2010年1月1日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申请日为2008年2月1日,品种权号分别为CNA20080072.8、CNA20080071.X,品种权人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2011年7月15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通过电汇方式缴纳了该品种权保护年费(1-6年),2011年7月26日农业部向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开具了缴款收据。
  2008年1月3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与北京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与北京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公司为“京科糯2000”的共同所有权人,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行使有关“京科糯2000”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2011年5月9日,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为授权人向北京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农科玉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书面授权的生产、经营等侵权行为采取诉讼、向主管机关举报等维权活动。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北京农林科学院不再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所需费用及风险由北京农科玉公司承担。2011年7月25日,北京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