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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蓝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6:51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浙杭知初字第42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艳。
  专家辅助人:张群。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委托代理人:罗云。
  委托代理人:曹建军。
  专家辅助人:周昆。
  被告:杭州蓝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祥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为与被告中兴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杭州蓝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 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中兴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2年5月23日裁定驳回了中兴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中兴公司不服提起 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裁定。本案于2012年9月28日、2014年2月25日、26日进行了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王艳,中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云、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蓝沙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祥勇参加了2012年9月28日的庭审;蓝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华为公司起诉称: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 案供应商,在电信网络、终端盒、云计算等领域构筑了端到端的解决方案优势,目前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14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1/3的人口,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039亿元人民币。华为公司长期坚持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创新,2011年年度投入研发费用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研发工程师超过62000人。截至目前,华 为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47000件专利,在多个领域拥有相当数量的 基本和核心专利。华为公司经长期研发,成功设计出一种动态地 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发明,其申请号为ZL0212×× ××.3。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该专利申请于2005年12月2 1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1233135C。该专利自授权 至今仍合法有效。华为公司基于第ZL0212××××.3号发明专利制造的产品获得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为华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 收益。
  近期,华为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型号为ZXR103928A的交换机由 中兴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由蓝沙公司销 售。经比对,该交换机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华为公司上述专利权保 护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中兴公司、蓝沙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 ,大量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专 利权,给华为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兴公司、蓝沙公司立即停止侵 犯华为公司所拥有的第ZL0212××××.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中兴公司、蓝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型号为ZXR103928A的交换机产品;3、中兴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人民币。
  中兴公司庭审时辩称:1、华为公司指控中兴公司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华为公司涉案专利使 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公司要求中兴 公司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请不能成立。2、华为公司要求中 兴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开支500万 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华为公司的全部诉请。(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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