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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左豪生与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3:35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422号

  原告:左豪生。
  被告: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灵辉。
  被告: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汉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黄琼。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黄琼。
  原告左豪生为与被告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江公司)、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业公司)、浙江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原告左豪生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并通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豪生,被告俊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灵辉,被 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业 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豪生诉称:左豪生于2002年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手提箱”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2月26日获得公授权,专利号为ZL02226977.0,经检索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专利公告授权后,左豪生发现四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左豪生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被告未经左 豪生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 利权。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1、共同赔偿左 豪生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左豪生经济损失 共计人民币100000元;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左豪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据1-2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经过检索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4.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5.(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3407、3409号公证书,证明四被告的侵权事实。
  6.申请法院调取(2012)浙杭知初字第252号案件中公证实物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7.(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28245号公证书;
  8.(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2528号公证书。
  证据7-8证明:雄业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授权给广州蓝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商城负责产品销售及推广,该信息经淘宝公司公证后 删除;涉案产品仍在网上销售、许诺销售,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未尽注意义务。
  10.(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58号判决书,用于法院参考本案的赔偿数额。
  俊江公司辩称:俊江公司销售的产品没有涉案专利的专利号 ,俊江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专利权保护并不知情,且有明确的进货渠道和授权证明,故不应承担责任。
  俊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销售单;
  2.授权书(雄业公司授权上海宝来利光盘包装有限公司);
  3.授权书(上海宝来利光盘包装有限公司授权俊江公司);
  4.雄业公司经营者身份证明。
  证据1-4证明俊江公司有合法来源。
  5.商标注册证(“雄业”);(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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