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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雷义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2商业秘密网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农科玉公司)与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富种业)、被告雷义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京科糯2000”玉米杂交种子,侵害了原告方的植物新品种权。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京科糯2000”玉米种子,对已生产的侵权种子做转商或灭活性处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德富种业答辩称,其公司没有生产玉米种,只生产蔬菜。
  被告雷义邦答辩称,其是借用德富种业的资质进行制种生产的。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雷义邦立即停止使用“京糯6”和“白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为亲本生产繁育“京科糯2000”玉米种子的侵权行为,对已生产的种子在不能与品种权人达成折价抵扣损失或被其收购时做转商或消灭活性等不能作为繁殖材料的处理。
  二、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告雷义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雷义邦连带负担。与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同时向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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