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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与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5商业秘密网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先锋公司)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l0日内付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同时向原告敦煌先锋公司支付。诚信种业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诚信种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种植“先玉335”180亩,一审认定数额有误。 2、因种子纯度严重不达标,一部分农户的种子自行转商处理。3、被上诉人取证不经过当地村组政府组织参与,不通过上诉人认定,所取样本送检的结果带有严重片面性。4、种子被公安部门查封扣押转商,没有销售,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不公平,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平的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敦煌先锋公司口头答辩称:1、侵权地有关的亩数的证据在上诉人手里,被上诉人无法取得;2、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侵权无关;3、公安机关查扣的种子是什么种子、从哪里来不清楚。原告、被告损失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诉人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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