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曹玉荣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4商业秘密网
基本案情: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玉鑫陇公司”)、曹玉荣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敦煌种业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吉祥1号”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吉祥1号”杂交玉米种子;原告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2012年10月18日追加赔偿额为500000元。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玉荣应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吉祥1号”杂交玉米种子。
二、被告曹玉荣赔偿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00元,被告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3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曹玉荣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曹玉荣与本判决第二项判令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玉鑫陇公司”)、曹玉荣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敦煌种业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吉祥1号”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吉祥1号”杂交玉米种子;原告起诉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2012年10月18日追加赔偿额为500000元。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玉荣应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吉祥1号”杂交玉米种子。
二、被告曹玉荣赔偿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00元,被告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3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曹玉荣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曹玉荣与本判决第二项判令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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