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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的启示(2)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4商业秘密网

  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确保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政府起草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其基本内容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等内容,并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如:在国内、海外市场和边境的仿制和盗版)的防卫措施;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再生药的技术;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产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开发具备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的人才资源等一系列基本措施。
  (三)韩国知识产权战略
  韩国是一个依靠知识产权战略由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的典型。上世纪60年代初韩国实施“进口替代工业”战略,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创新能力之后, 70年代以“出口导向战略”代替“进口替代工业”,加快产业的更新换代,发展高技术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行政事务方面,韩国知识产权局在 1999年9 月推出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计划”。在此计划的引导下,许多中小企业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此外, 2000 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和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签订了一份商业合作协议,建立了向中小型企业免费提供自专利申请递交前到注册的专利管理服务的合作伙伴关系。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一个,获得专利代理人为他们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机会。在司法事务方面,韩国在1998 年设立了知识产权特别法庭和专利法院, 知识产权特别法庭和专利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独立且有效的途径。
  三、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给我国的启示
  (一)思想认识方面
  一国要想使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在认识上统一思想,对知识产权战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有足够的认识,在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有足够的认识,要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的观念。从发达国家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可以看到,美国、日本、韩国都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且从国家立法、政策导向、企业发展、国民教育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进行落实。我国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少,企业界和产业界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知识产权应对措施。我国也在 2008 年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指导方针、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及重点举措等。由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有了总体的战略指导,实施两年来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政府主导作用方面
  政府必须担负起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导作用,甚至直接出面行使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利,运用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这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我国政府职能提出的要求。如 2001 年底,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要改革其现行的专利体系,使其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又能保护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同时,美国政府从立法上把国内法运用到国际上(如“特别 30l”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上升到国家层面,政府就必须担负起指导实施的主导作用,甚至直接出面行使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利,运用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要务之一。
  (三)法律保障方面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执法机制是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目前法律方面的重点是修改和完善有关与TRIPS 协议不相协调的方面。国内外形势要求我国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又要对民族产业实行政策扶持,避免片面追求与国际接。我国有必要把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部分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把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的商标表现形式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把数字化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的作品形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还要加强我国与TR IPS协议缔约国,(作者:董潇丽,来源:法制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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