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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3)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4商业秘密网

  由于部门立法带来的法律法规的竞合和对监管权的肢解,可以说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该法确立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影响了该法的权威性,妨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完善的几点思考
  鉴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诸多不足,亟需从以下各方面推进修改完善工作:
  (一)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法律责任的明确和落实是法律生命线所在,一部成功的法律首先必须要重视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的构建。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制的建设,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总体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比较薄弱,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应采用“惩罚性民事责任”制度,并加重惩罚赔偿的幅度,不但要让违法行为人无利可图,还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民事救济的原则,主要有: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实施的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行政处罚。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裁定招投标中的中标行为无效。这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措施,仅适用于对投标者串通投标卡特尔行为的处罚。[5]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相当多的行政责任,但未能在性质上严格区分违法行为与违纪违章行为,加之缺乏诸如没收违法财产、追缴违法金额、直接有效地处罚当事人等,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立案难、认定难、处罚难、执行难的困境。再者由于法律规定的竞合,引起相关部门职责交叉,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磨擦[6],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执法成本。根据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不仅严格区分违法行为与违纪违章行为,而且需明确规定更加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形成对违法者的巨大威慑力。同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减少不必要的职责交叉和内耗,提高执法效率。
  再次,应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是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将刑事责任作为补充条款加以规定,且条文较少,加上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在执法中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或对大量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只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从而导致刑事调控功能疲软、制裁职能弱化,不能有效起到刑事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经验,通过修法,在竞争法中设立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进而充分发挥刑事责任的作用。在规范方式上,可借鉴美、德、日等国的竞争法,在竞争法中对刑事责任直接设定刑种和刑期,这样会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7]
  (二)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能够明确计算的情况下,其赔偿额为被侵害人的损失加被侵害人因调查侵害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是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加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述处罚显然较轻。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它不仅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同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规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赔偿额为被侵害人的损失加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一至数倍,使违法者因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而付出沉重代价。[8](作者:周继红,来源:青海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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