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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4)

发布时间:2015-06-11 10:14商业秘密网

  (三)应设立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专门执法机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门执行机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该法第3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执行机构,只是未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活动程序、处理事件的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再从我国的行政制度体系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政府的一个普通行政职能部门,不仅其权威性不高、独立性不强,而且在实践中常常屈服于政府的压力,其裁决也会被政府变幻不定的产业政策所左右。同时,工商行政部门自身还担负着大量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和时间十分有限。
  有鉴于此,有必要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制度,通过修法,设立一个层次较高、地位独立的竞争法主管部门,保证使该机构同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而且具有绝对的权威性[9],使其直接对国务院负责,类似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赋予其实施强制措施权,保障这一机构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再辅之以相应的分管、协管部门,形成主管、分管、协管各司其责的机构保障体系,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实施。[10]
  (四)应构建内容全面、协调配套的竞争法律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市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但不能涵盖公平竞争的全部含义。现代市场竞争法应该是一个内容全面、相互协调紧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内容。[11]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由于受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的影响,我国还未建成系统和完整的竞争法体系,散见于“规定”、“条例”、“通则”甚至“意见”之中的一些规定,其权威性明显不够,操作性明显不强,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因此,很有必要将目前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范统一起来,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12]
  其次,应对法律规范进行合理调整,构建更加科学的现代市场竞争法体系。从国际惯例来看,应当将限制竞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归入《反垄断法》,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使两法并行发挥作用,分别调整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现代市场竞争法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当坚持法与法之间相互补充、协调配套的原则,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以及商业法、金融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反贿赂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从而构建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互为基础,内容全面科学、结构严谨科学的竞争法规体系。
  最后,应明确执法机构是现代市场竞争法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从法律与执法主体的关系而言,现代市场竞争法的本质在于通过政府对市场的纠正,避免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引起的“市场失灵”现象,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同时避免政府机构设置失当、行为不规范、增加执法成本、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导致“政府失灵”现象。我国应在现代市场竞争法的执法机构设置上,坚持一步到位的原则,尽快建立一个新的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执法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以实施现代市场竞争法为惟一职责,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姚芄.“经济宪法”现实中进退维谷[N].法制日报,2005-11-28.
  [2]郑友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J].法商研究,2005,(5).
  [3]邵建东.善良风俗:德国法界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标准[A].经济法研究:第2卷[C].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1.257.(作者:周继红,来源:青海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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