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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长荣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4:45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公证费及照片打印费人民币4199元。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73015××××.7,名称为“手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处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在证据交换及庭审阶段,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行为,并通过其中英文网站在国内外展示并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通过代理商康悦运动专营店在淘宝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抗辩:一是(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中的中文网站并非被告的网站,被告与马可波罗网站没有合作,被告的网站叫“俏蜻蜓”;二是原告无法证明(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5、6016号公证书中通过淘宝购买的产品来源于被告。本院注意到,被告在庭审中承认(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中的英文网站“www.nbkinven.com”是被告的网站,而(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中显示了产品供应商名称为被告公司,显示公司地址为中国浙江宁波市长阳路35号,联系电话:0574-550××××0,并在相关页面的驱蚊手环/腕带产品图片介绍中同时显示“宁波江北大央工贸有限公司”和“www.nbkinven.com”等字样。在(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5号公证书附件第10页显示有一张盖有“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授权康悦运动专营店为“俏蜻蜓”系列产品的网络分销商,另在公证购买产品包装袋上显示:品名为俏蜻蜓天然腕带,制造商为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电话为0574-550××××0。综上,结合数份公证书内容和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四份公证书内容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而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本案技术比对对象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附图中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所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公告附图所示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告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存在多项重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由如下:1.告专利设计简单、技术含量不高,长条形手带造型和魔术贴粘合都是惯常的功能性设计,不具有新颖性;2.从整体看,被控侵权产品系边缘呈圆弧形的长条状,原告专利外观设计则为边缘呈直角形的长条状;3.从走线看,被控侵权产品的走线系有条状窄布包边,原告专利外观设计则是单线条压边走线;4.从材料构成看,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一整块条状带制作而成,外观上系一体连接的完整的手带,中间无任何连接缝纫加工设计,原告专利外观设计图片显示产品由三块长短不一的条状带缝纫连接而成,视觉上有明显缝制痕迹;5.从专利主视图角度看,被诉侵权设计中间没有图形及英文单词,而原告专利外观设计则有此设计;6.从专利后视图角度看,被诉侵权设计中纺织驱蚊片口袋和魔术贴粘带中间无断面;7.从纺织驱蚊片口袋的朝向看,二者朝向相反;8.商标图案不同,被诉侵权设计还多了注册商标(R)标记。(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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