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瑞安市诚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2 16:12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茂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圣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诚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圣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宇。
  上诉人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扬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16日、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茂开到庭参加了2月25日的庭审,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圣科,被上诉人瑞安市诚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丹、陈晓宇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纸塑包装机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诚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物料输送的转序机构”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2012年11月28日,专利权号为ZL201110163819.6,取得专利后诚达公司按时交纳专利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
  2012年上半年,诚达公司发现博扬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塑包装机侵犯其前述专利权,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博扬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纸塑包装机,如有违反,每发现一台赔偿15万元;同时,博扬公司为之前的侵权行为赔偿诚达公司7万元,诚达公司放弃追究博扬公司其他法律责任。
  但此后诚达公司发现博扬公司仍在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网络上有博扬公司发布的侵权产品广告,法院证据保全发现博扬公司车间内有三台被控侵权产品,故根据调解书约定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博扬公司赔偿4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博扬公司辩称:其在2013年5月10日以后已经有自己的纸塑包装机转序装置技术,没有再实施侵害诚达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法院证据保全发现博扬公司车间内的三台纸塑包装机侵犯诚达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属实,但该三台纸塑包装机是为之前的订单生产,且在调解书约定的时间点之前已经生产完成,因客观原因客户没有提货。由于博扬公司在原调解书中已经支付侵权赔偿款7万元,故有权继续处理该三台纸塑包装机。对于网上博扬公司纸塑包装机的宣传视频,没有证据表明该视频为博扬公司发布上网,不能认定为许诺销售。
  2013年8月28日,原审法院应诚达公司申请对博扬公司采取证据保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在博扬公司的生产车间内有三台纸塑包装机的转序机构使用的是诚达公司涉案专利技术。经审查比对,该三台纸塑包装机的转序机构装置落入诚达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博扬公司辩解被保全发现涉嫌侵权的三台纸塑包装机是在2013年5月10日以前生产的,因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诚达公司系ZL201110163819.6号“物料输送的转序机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博扬公司违反承诺在2013年5月10日之后生产的纸塑包装机上的转序机构仍然使用诚达公司的发明专利,侵犯了诚达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当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机构,并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数额给付诚达公司赔偿款。诚达公司请求判令博扬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4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博扬公司辩解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决:一、博扬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诚达公司第ZL201110163819.6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博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诚达公司45万元;三、博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其车间内的三台侵权纸塑包装机的转序机构;四、驳回诚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博扬公司负担。(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