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曹荣国与广州市番禺区好友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0:03商业秘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好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以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伯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荣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仙凤。
原审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慧。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好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友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好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云波、尤伯朋,被上诉人曹荣国的委托代理人王梨华、熊仙凤,原审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金桂烈于2005年8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夹紧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3日,专利号为ZL20058003××××.4,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W形金属元件以将夹紧物品的弹性力传递到一个物品;一个内部装有金属元件的外壳部件,外壳部件由树脂注塑制成;金属元件包括:一个支撑部分,及在支撑部分的中心设有一个增强部分,增强部分两侧弯曲,及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与支撑部分整体连接,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从支撑部分的两侧分叉并弯曲成U形以产生弹力,及左侧延伸部分和右侧延伸部分,分别从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延伸出去;外壳部件包括:一个铰链部分,铰链部分具有嵌入金属元件的支撑部分,及左侧注塑弹力部分和右侧注塑弹力部分,与铰链部分注塑成一个整体,并有金属元件嵌入的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及左侧施压部分和右侧施压部分,与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注塑成一个整体,用作把手,以铰链部分为枢轴而施力,达到松开物品的目的,及左侧夹头部分和右侧夹头部分,与左侧施压部分和右侧施压部分注塑成一个整体,以铰链部分为枢轴,用作夹紧物品的夹紧元件。”
上述专利权终止日期为2011年8月22日;专利权恢复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上述专利于2012年2月9日发生了变更,专利权人由金桂烈变更为曹荣国(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美国佐治亚州;国籍或注册的国家或地区:韩国)。上述专利权转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
曹荣国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3年4月13日,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同曹荣国的委托代理人熊仙凤到达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的印象城(门牌显示为“古墩路588”字样)三楼的沃尔玛超市,熊仙凤购得被控侵权产品五袋,并取得电脑小票(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单价均为9.9元/袋)和发票[其上盖有“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鉴]各一份。所购物品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封存并拍照。
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4日,曹荣国的委托代理人熊仙凤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上述沃尔玛超市分别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各两袋,并取得相应电脑小票(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单价均为9.9元/袋)和发票[其上盖有“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鉴]。所购物品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封存并拍照。(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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