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0:15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孟权。
  委托代理人沙唐波。
  委托代理人杨庆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根。
  委托代理人张费微。
  上诉人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州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知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唐波、杨庆云,被上诉人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费微、法定代表人周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7月11日,龙游县中水仪表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4月1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53013××××.8,该专利至今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载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未标注色彩属保护范围。2011年3月31日,经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龙游县中水仪表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2013年6月,中水公司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就中水公司涉案专利进行检索,据检索报告显示,其检索范围为:中、美、日、韩、WIPO《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数据库中申请日在2006年1月11日(考虑到可能有优先权的情况)之前的中国数据以及公告日在2005年7月11日前的国外数据,结论为:并未检索到与被比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海州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23日,其注册资本为1500000元,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旋翼湿式冷水水表、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制造、加工;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水暖管件制造、加工。
  (2013)浙龙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6月14日,中水公司委托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湖仁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湖仁村经济合作社)前往海州公司购买“海州牌LXSJS-15F自控预购定量水表”,并代为向浙江省衢州市信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购物证据的公证。(2013)浙衢信证民字第1156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6月20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湖仁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汪水荣在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四塘江东路65号海州公司处购买了海州牌LXSJS-15F自控预购定量水表共计八十只,并从该公司分别取得《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公证员从购买的八箱海州牌LXSJS-15F自控预购定量水表中抽取一箱共计十只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水表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十六张。据海州公司与湖仁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业品买卖合同》显示:购买水表数量为500只,单价120元,合计60000元,但根据海州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和《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实际购买水表数量为80只,单价120元(含税),共计9600元。
  中水公司认为,海州公司作为水表类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存在长期侵权,销售数量及侵权获利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中水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州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中水公司专利号为ZL20053013××××.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赔偿中水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4.赔偿中水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海州公司辩称:一、其尚未正式在市场上销售涉案产品;二、其拥有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存在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三、被诉侵权设计并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请求驳回中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