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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固若金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0:45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固若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工业区三号地块(永康市博威工具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金武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固若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若金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固若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武斌、被上诉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6月15日,柯素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门(天圆天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0。2013年2月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苏丽平,2013年5月20日,苏丽平与铜冠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专利许可费为每年10万元,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苏丽平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侵权方提起诉讼时,铜冠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合同的有效期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9月23日。2013年6月20日,铜冠公司向苏丽平支付2013年度专利许可使用费10万元。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主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所示的门整体呈长方形,从主视图看,面板上有以连续的花草纹形成的长方形框,框内有三个正方形的图案单元,其中正方形的周边由连续的叶片纹样构成,正方形框内为由花草纹形成的类似盾形的图案。固若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80万元,经营范围:铜门、儿童玩具车、滑板车制造、销售;防盗门、木门、五金工具及配件、日用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http://www.grjdoors.com系固若金公司网址。2013年6月21日,铜冠公司申请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打开固若金公司上述网址及保存涉案被诉产品图片等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制作了(2013)厦证经字第0586号公证书并刻录了光盘。公证书及光盘显示固若金公司的网页中有一款为对开门,铜冠公司认为该款对开门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该图片固若金公司已经删除。
  铜冠公司认为,固若金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专利相同的金属门,侵犯其专利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于2013年9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固若金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金属门的行为;2.立即销毁用于生产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金属门产品;销毁与侵权金属门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3.立即删除其官方宣传网页http://www.grjdoors.com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宣传图片;4.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固若金公司答辩称:其从未制造过与涉案专利权相同的门,不存在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涉案专利的图片和网站上的图片不同。原审庭审中,铜冠公司明确以对开门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经比对,铜冠公司认为两者除了边缘有差异外,其它并无差别。涉案侵权图片,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相似侵权。固若金公司认为不构成侵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门面主体不同。前者系单开门,后者系双开门,一为一整块面板,另一为多块拼接面板。2.装饰区外围不同。一为长方形装饰外框,另一无长方形装饰外框;3.装饰区数量和形状不同。一为长方形的装饰区,另一则由三个方形装饰区组合而成。4.装饰区的图案不同。二者的图案完全不同;5.二者装饰的饰纹不同。(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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