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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增加的设计因素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4)

发布时间:2015-06-23 08:12商业秘密网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不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系依据整体视觉效果有无实质性差异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即不能仅评判被诉侵权设计是否采用了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素,而应将被诉侵权设计增加的其他设计要素也纳入比对范围。
  再次,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并考虑创新部位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整体观察”指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综合判断”则更强调主视部分和创新部位等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基于鼓励创新的专利法立法宗旨,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即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此即“创新标准”。“创新标准”的内容包括:(一)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情形下,其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对此亦已明确。(二)在授权外观设计具有多个设计要点、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了其中部分设计要点的情形下,则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设计所包含的设计要点在全部设计要点中的比重和影响,以及全部设计要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价值进行综合判断。(三)在被诉侵权设计未包括授权外观设计任何设计要点的情形下,一般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四)适用“创新标准”时,还应当考虑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和设计空间。在设计空间较大,授权外观设计属于首创性或创新程度较高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更为强调设计要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所具有的影响。当然,“创新标准”并非是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否定,而是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基础上,更为强调设计要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
  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系单纯形状设计,其设计要点即在于其形状,在被诉侵权设计系采用了相似形状且额外增加了相关图案的情形下,应认为其额外增加的图案要素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作者:王磊 李臻,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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