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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地区专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5)

发布时间:2015-07-06 08:53商业秘密网

  五、对策与建议
  (一)司法层面
  准确适用司法政策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对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改进发明,应适当限制其等同保护范围。
  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针对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取证难的困境,人民法院应积极扩展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充分认识到行为保全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加强保护”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认识到具备多元功能的行为保全制度是审判创新的重要领域。同时,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既要发挥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又要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
  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专利并意图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制止他人正当实施的行为,法院在依法保护专利权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注意防止专利权人明显违背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诉权行使不当的,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进行指导。不断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滥诉反赔制度,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挤压专利泡沫和垃圾专利生存空间。
  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促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立足专利案件特点,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有利于市场利益的合理协调和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等“三个有利于”出发,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多做辨法析理、法律释明等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许可协议,实行双赢或多赢的和谐局面。要注重调解机制的创新,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尽量为侵权人留下发展的空间,鼓励他们自主创新,使知识产权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不断加强诉讼指导、合理行使法官释明权。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及专利案件专业技术性较强、程序复杂等特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当事人进行适度的诉讼指导,合理行使法官释明权,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先用权、现有技术、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进一步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效率,有效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
  完善专利案件事实查明机制。针对专利案件技术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素质的同时,法院可探索借助以下方法查明技术事实:一是充分利用“大陪审”制度,选择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审理,保证案件技术事实的查明;二是针对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依法允许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技术问题进行陈述解释;三是探索采用技术咨询的方式查明事实,可根据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脑咨询技术问题,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当事人专利保护意识。人民法院可通过召开全国性会议、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和《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开庭、微博直播庭审、企业座谈和培训授课等形式不断加强社会公众对专利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运用,有效促进当事人专利保护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行政层面
  从严掌握专利资助条件,不断提升专利质量。专利申请数量是衡量地方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宁波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申请专利 。政府资助无疑能帮助企业保护创新成果,但在专利资助的实际运作中,难免演化成对专利数量的追求。建议地方政府在执行产业政策过程中,应避免盲目追求数量,鼓励企业踏踏实实进行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在追求专利数量的同时,注重专利质量的提升。(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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