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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米乐视口水战”法律问题之探讨(5)

发布时间:2015-07-23 13:46商业秘密网

  广电总局的181号文并没有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对于深度链接进行区分,而是一刀切,将所有深度链接均认定为违法,这一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在网络环境中,并非所有内容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包含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以及权利人放弃权利的内容等。如果深度链接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的内容,那么该链接就很有可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如果对这些内容进行保护,显然不利于鼓励创作,促进我国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如此,对于这些内容进行保护还有违公共利益,有构成权利滥用之嫌疑,这与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相违背。[17]更何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依然不容乐观,设置深度链接是行业的“潜规则”。如果盲目设置过高的保护标准,不仅难以执行,有损法律权威,而且还会不当地阻碍网络视频服务行业的发展。因此,笔者呼吁广电总局尽快废止第181号文,待有关立法机关对于该问题给出明确态度以后再配合有关法律出台新的行政规定。
  注释:
  [1]网易新闻:http://digi.163.com/15/0617/11/ASABSNMB00162OU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
  [2]凤凰科技:http://wapvnet.ifeng.com/tech/news?aid=99254102&vt=5,最后访问日期: 2015年6月29日。
  [3]曾建平:《美国2003年最佳免费参考网站评介》,《新世纪图书馆》2002年3月刊,第42页以下。徐萍:《浅析深度链接的侵权界定》,《网络财富》2008年6月刊,第124页。
  [4]王迁:《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东方法学》2009年第二期,第13页。
  [5]徐萍:《浅析深度链接的侵权界定》,《网络财富》2008年6月刊,第124页。
  [6]钟明钊 盛学军 江帆:《竞争法》,法律出版社第二版,第203页。
  [7]吴汉东:《论商誉权》,《中国法学》,2001年第三期,第51页。
  [8]钟明钊 盛学军 江帆:《竞争法》,法律出版社第二版,第135页。
  [9] America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TV Catchup Limited and others、 BroadcastingLimited and others v TV Catchup Limited and others.
  [10]中国作家网: http://www.chinawriter.com.cn,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9日。
  [11]沈福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
  [12]沈福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13]张今:《版权法上“技术中立”的反思与评析》, 《知识产权》,2008年第一期,第72页。冯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中国知识产权》,2008年第八期,第53页。
  [14] SonyCorp.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464 U. S. 417(1984).
  [15]新浪微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8348e7010165z3.html2015年6月30日访问。
  [16]郭鹏:《关于技术中立原则及其反思》,《技术创新与管理》,2010年7月刊,第504页。
  [1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1页。(作者: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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