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发布“特价电视机不限量”广告应否兑现?
例:某商场发布开业广告,称庆祝开业、回报消费者,从次日的三日内,对一款25英寸、原价为860元的彩色电视机以每部398元实行不计成本式的特价销售,且数量不限,并配有图片。甲一早去排队第一个进入购买,被告知已售完,后得知是商场担心亏损严重而使出的花招。
商场发布的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甲前往购买,是对商场要约的承诺,商场并未提前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应该认定两者之间已经形成合一,商场拒售则属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广告不切实际是商场明知的,是其自愿发布,是有效的。商场必须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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