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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丛林”问题与美国专利政策的转折(4)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4商业秘密网

  从专利制度的历史看,人们总是在不断寻找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但这一平衡点似乎在故意与人类捉迷藏、在考验人类的智慧,人们对专利的态度像钟摆一样,周期性地从一侧摆到另一侧,却似乎永远无法一劳永逸地停留在平衡点上。欧洲在19世纪中叶曾经掀起反专利运动,导致荷兰等国家取消专利法,就是一次较大的摆幅。美国学者Chisum也曾用这一所谓“钟摆论”,来解释美国最高法院从19世纪后期以来对专利的态度发生了几次明显转变: 从1880 年到1892年间,由于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专利案件大量积压, 最高法院表现出反专利态度; 1892 年到1930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而且根据Evarts法案成立的地区上诉法院大大减轻了最高法院处理专利上诉案件的压力,最高法院表现出亲专利态度; 1930年到1950年间,最高法院再次转向反专利态度。[36]1952年专利法修改虽然体现了国会力图扭转对专利权人不利的局面,比如降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增加间接侵权规定来消除权利滥用对专利权效力的削弱等,但最高法院的反专利态度并未立即转变; 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经济几乎要被日本赶超的情况下,卡特政府调整专利政策,最高法院也从此转向亲专利政策,特别是1982年CAFC的成立加快了这一历史进程。进入21 世纪后,这一钟摆似乎调转方向往回摆。
  美国从“亲专利”到“反专利”的政策拐点,应当是200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及专利政策的适当平衡》报告。[37]2002年2月至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举行名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和知识产权法与政策”的大型听证会,在历时10个月的时间内共举行了24天的听证,生物、计算机软硬件、因特网、制药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独立发明人,以及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经济学界的学者和专家等逾300 人提交了书面材料或提出证词。2003年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发布了这一报告。[38]这一报告以解决专利丛林问题、提高专利质量作为目的,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这些建议为近年来的司法政策转向及专利法改革奠定了基础,当前美国司法、立法倾向于提高专利创造性条件、降低专利侵权救济水平,实际上是对这一报告的回应。可以预测,这一报告会主导美国今后一、二十年内的专利政策走向,从而成为继1938年、1978年之后美国专利政策走向的另一个分水岭。
  【注释】
  [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07年专利报告》(获自http:www.sip.gov.cn,2007年11月10日访问),全球专利活动在1960年之前发展缓慢,1960年之后专利制度的应用开始加速,到1980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期;自1995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4.7%,其中2005年全球专利申请总量接近166万件,比2004年增加7%。
  [2]Carl Shapiro,Navigating the Patent Thicket:Cross Licenses,Patent Pools,and Standard-setting,in l Innovation Policy and the Economy I 19,120(Adam Jaffe eds.,2001).转引自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of USA,To Promote Innovation: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October 2003),p.6.获自http://www.ftc.gov,2007年1月6日最后访问。
  [3]问题专利(questionable patents),也称作垃圾专利、沉睡专利(sleeping patents)。
  [4]B.Zorina Khan.The Democratization of Invention,Patents and Copyrights in American Economic Development,1790-1920,(New York: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26.
  [5]美国法学教授霍纳(A.M.Honore)提出了完整财产权的11项权利:排他占有权,使用权,管理他人使用权,收益权.资本价值权(包括转让、消费、浪费、或毁灭),安全权(即不受侵夺),通过赠与、遗赠、继承转让的权力,不受期限限制权.不以损害他人的方式使用的义务,偿还财产上债务的义务,回复权。“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的内容并非全部是权利,也有权力、义务。引自J.E.Penner,The“Bundle of Rights“Picture of Property,43 UCLA L.Rev.711.(作者:和育东,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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