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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特征的理解及其司法认定(3)

发布时间:2015-08-13 14:03商业秘密网

  (三)关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用其他产品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用其他方法冒充他人的专利方法的行为性质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在其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权人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说明,其已经获得了专利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也说明该专利产品曾经过严格的审查,质量有相应的保证,从而有利于提高产品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因而专利产品一般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他人专利,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使公众误以为其产品是专利权人制造、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以假乱真,或者以次充好,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而这正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同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所在。除此以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他人的专利方法的行为,以及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行为,在社会危害实质上与前述行为并无二致,故也应以假冒他人专利认定。据此,笔者认为,假冒他 人专利的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 利方法,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能表现为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 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者在非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或者说明书中,谎称是某 专利号的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谎称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 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的专利证书,将自己的产品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在市场 上推销;等等。但是,这毕竟是一种学理解释。而要澄清误解,彻底解决理论上的纷争 ,确保司法实务部门对假冒专利罪刑法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根本的途径还在于 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2001 年6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 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 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技 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 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 者专利申请文件。”上述规定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大陆刑法对于假冒他人专利内涵 的规定失之阙如的缺陷,而且也较为准确地揭示了假冒他人专利的特征,应当说是比较 合理的。但是,假冒专利行为,关键在于“冒用”他人的专利,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 他人的专利号、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等等。伪 造、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显然不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仅仅只是为假 冒他人专利作准备的预备行为罢了。(注:参见党建军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67页。)因而该实施细则把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 书、专利文件的行为,也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表现形式,无疑有失妥当。至于将伪造 、变造他人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样态,则更是与假冒他人专 利的内涵相去甚远。这是因为,前已述及,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前提在于有效专利 的存在,而专利申请文件则是申请人在取得专利权之前向专利局递交的请求授予专利权 的申请文件。所以,笔者建议,该实施细则第4项的规定应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 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作者:安 斌,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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